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执490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鲁源工业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工业园。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申请人淄博鲁源工业催化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60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