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6执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汾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润恒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祥云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西省汾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润恒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汾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请求为支付案款2321167.8元,执行费25612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232116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14日、2019年9月13日、2019年10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保险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我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没有存款;
3、2019年8月19日本院线下查询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4、2019年9月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区所在社区走访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信息;
5、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