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22民初1291号
原告:**,应县人,住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1,男,山西启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2,女,山西启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