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22民初1291号
原告:**,应县人,住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1,男,山西启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2,女,山西启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