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301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院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岳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禄,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揽胜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辰锡,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区支行的存款370924.1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倪耿
二 ○ 二 ○ 年 五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