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6民初1898号
原告:廊坊市瑞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第八大街裕华路交口西南角西边第二单元(3-5轴),信用代码:91131003792656920K。
法定代表人:窦学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安县文安兴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廊坊建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李庄工业园区,信用代码:91131026MA07P5R0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廊坊市瑞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建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廊坊市瑞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瑞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建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廊坊市瑞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