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冀1026民初1289号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安县文安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安县文安镇政府,住所地:文安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文安镇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文安县文安镇人民政府向原告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监理费336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9.8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