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黄河道(八方达调度指挥中心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瑞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八大街7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2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瑞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2)冀1081民初31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委托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范围,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纠纷管辖之一般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符,霸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上诉人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属于集中管辖民事案件,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2)冀1081民初314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