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广州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学敏。
委托代理人:罗建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双福,男,住重庆市南川市,是原鹤山市鹤城镇福林家具厂的经营者。
原告广州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达公司”)诉被告陈双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国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双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达公司诉称:原告方达公司是在广州市番禺区从事环保工程设备生产的企业,被告陈双福经营的鹤山市鹤城镇福林家具厂为一家家具生产企业,原、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了一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除尘系统工程设备及安装,总价款为104500元及增值税发票税金8360元,合计112860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期按质量要求为被告提供设备安装调试,被告均对原告的除尘装工程系统无任何异议,但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应该在2014年12月份全部付清工程款及税金,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余下工程款32700元及税金836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不得已只有起诉法院解决。依据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被告理应支付原告所有所欠工程款32700元及税金8360元,合计41060元。为保护自身,现特依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公正判决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所欠货款32700元及税金8360元,合计410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双福没有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原告方达公司与鹤山市鹤城镇福林家具厂(以下简称“福林家具厂”)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福林家具厂委派冯XX代为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福林家具厂提供木工车间中央除尘系统及安装,合同总金额为104500元,另计17%增值税金为8360元,合计1128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为福林家具厂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已经完工并且已经交付给福林家具厂使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福林家具厂分别于2014年7月23日转账支付41800元、同年12月4日支付10000元、同年12月22日支付20000元,合共转账支付了71800元,尚欠承揽款32700元(104500元-71800元)及17%增值税款8360元未付,合计41060元。综上,欠款经原告追收无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陈双福是福林家具厂的经营者,福林家具厂是个体工商户性质,已于2015年7月13日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方达公司与福林家具厂设立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为福林家具厂安装调试了除尘系统,原告提供了《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鹤山市福林家具有限公司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向本院保证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上述证据构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双福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辩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向福林家具厂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并已交付使用,福林家具厂未支付尚欠的承揽款32700元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福林家具厂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福林家具厂已于2015年7月13日注销,被告陈双福作为福林家具厂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对福林家具厂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陈双福向原告方达公司支付所欠承揽款32700元。关于原告请求的增值税金8360元,由于双方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约定,是属于国家税务的征收范围,原告作为税金的缴纳方,是不能规避的,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双福应向原告方达公司支付所欠税金836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双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款32700元及税金836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3.5元,由被告陈双福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在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天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上诉请求金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兰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