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3执720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村沙湾大桥侧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737894-X。
法定代表人:蔡学敏。
托代理人:罗建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域之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塱边村加宏路8号L101,组织机构代码70836384-3。
法定代表人:梁伟腾。
申请执行人广州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域之高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经执行人员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奕广
审判员 胡 冰
审判员 李森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嘉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