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民初15167号
起诉人:广州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东兴路20号一座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737894X5。
法定代表人:蔡学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辉,系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2月2日,本院收到广州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广州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中山市天富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货款1141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在番禺从事生产和销售环境保护工程机械产品,被起诉人于2017年8月1日与起诉人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由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提供一套玻璃磨边生产废水循环处理工程设备,被起诉人于2017年8月8日按并提供了设备,但被起诉人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的货款,现设备置放在被起诉人处,起诉人多次通过微信及传真要求对账及付款,但被起诉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予以理会及不支付货款,起诉人被逼无奈只有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违背诚信原则,一直拖欠起诉人的货款不予以支付,其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起诉人因被起诉人的行为产生利息损失理应也由被起诉人承担。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其中,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47节“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对环保工程的备注:“环保工程主要指水污染防治工程……等,其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包括工业废水防治工程、城镇污水污染防治工程、污废水回用工程及医院、畜禽养殖业、垃圾渗滤液等特种行为废水污染防治工程……”以及诉争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关于承包工程的约定,涉讼的玻璃磨边生产废水循环处理工程实际上属于建筑类的环保工程,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人主张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施工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州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丽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 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