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财保134号
申请人: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农业路东100****弘国际公寓1号楼1**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26800462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北段水城威尼斯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64UT75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17×××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营业室)予以冻结(限额40000元)。
申请人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以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41042104802021000014)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4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17×××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营业室)予以冻结(限额4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41042104802021000014)。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