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3389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第三人:浙江美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小曹娥镇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兴滨路8号一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7051481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第三人浙江美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美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