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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611民初209号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应诉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案号:(2021)鲁0611民初209号 ***: 本院已经受理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交本院。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开庭前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公民的,由个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