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611民初209号 原告: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87号付3号3层内6号。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汉族,初中毕业,住福山区。 原告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