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611民初209号
原告: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87号付3号3层内6号。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汉族,初中毕业,住福山区。
原告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