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91财保25号
申请人:***,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89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