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11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87号付3号3层内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奥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32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