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64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路**。
法定代表人常应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朝阳,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特32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12月7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房产,不动产证号:××,已知有抵押,已被查封。采取一系列措施后,执行到案款2037.48元,除执行费外款项予以发放。
截止到2021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为:一、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二、支付违约金20000元,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申请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6489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小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