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嘉民终字第7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嘉兴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街道泾水公寓****社区用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西湖国际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嘉兴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4)嘉南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4)嘉南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