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

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象执民字第19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区文**路**号**湖国际科技园**楼**区**层—**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住所地:象山县所地:象山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4********),汉族,住象山县丹**街道桥头林村**组**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439393.95及支付延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17637.5元,律师费和担保费50000元。2015年5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2439393.95及支付延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17637.5元,律师费和担保费50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提出申请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9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