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1723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负责人:***。 被告: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