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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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2民初5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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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潮鸣街道凤起路56号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