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6执372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北山街道黄龙路**黄龙恒励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29443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五洲大道**商服楼裙房**201,组织机构代码:MA28Q198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义务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务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团款346898元、违约金19160元(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12月23日)、律师费16000元,合计38205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3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义务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义务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务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务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务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义务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务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义务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义乌丽阳旅行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37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