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庆东纳碧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庆东某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东路27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000302899 法定代表人:金容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兰州华洋伟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665416780H。 法定代表人:**天,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华洋伟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65800.81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26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