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庆东纳碧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庆东某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1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东路27号院。 法定代表人:金容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格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庆东***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庆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员工工作守则》的行为,庆东***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除确实存在故意拒绝加班的情况,同时存在在正常工作的时间段也消极怠工、无法完成正常发货量的要求,庆东***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因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量,拒绝加班并非解除的主要原因。根据庆东***公司提供的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3月25日的邮件往来截图可知,因**拒不服从庆东***公司工作安排,已经引发庆东***公司各部门之间相互投诉。由2021年12月31日***发送至***、***,抄送至***、***的邮件可知,**自2021年12月中旬便开始出现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况,该时间段**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的发货情况,与一审中庆东***公司所提交的2021年11月及前几个月相比,远远达不到正常发货工作的基本要求。同时在本案中,根据庆东***公司在劳动**阶段提供的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3月17日的录音文字稿可知,**与其直属部门领导***存在矛盾,并存在顶撞、反抗直属部门领导工作安排的行为。其因不满工作安排、绩效评定等事由,消极怠工,并因此造成其所在部门接收到庆东***公司其他部门的投诉。后该情况愈演愈烈,**在2021年底庆东***公司需对外大量出货的情况下,依然拒绝服从庆东***公司的工作安排进行加班,直接导致庆东***公司接收到客户的书面投诉,影响了庆东***公司的商业信誉;2.对于**所说的因父亲生病无法加班,庆东***公司认为其并未向庆东***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说明,同时在一审判决书中,一审法院在**未提交相关事假证据的情况下,采信了**因事假而无法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说辞,显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在2022年2月23日由苗月发送至***的邮件中提到因发货问题导致已经收到代理商的投诉,希望相关问题可以妥善处理,2022年3月25日由**发送至***的邮件再次提及发货量不能达到实际需要的问题。同时,2022年3月25日由***向**发送邮件说明,庆东***公司已经人事委员会的会议对其进行了两次严重警告,在公司内部OA系统中进行了公示,并要求**及时提交书面检讨,**收到了庆东***公司两次严重警告的事实,该二次警告原因主要是: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量、因消极怠工导致庆东***公司商誉受损,该事实也由**在**阶段予以自认。该邮件可体现庆东***公司已充分给予了**陈述、申辩的权利,系**自行放弃了相关权利,消极抵抗。庆东***公司在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中已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在整个沟通阶段,庆东***公司均以较为良好的态度劝诫**,从文字稿中可以看出,庆东***公司充分给予了**对于自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陈述、申辩的权利,但是**拒绝解释,只反复提到“走最后一步”“没有办法相处”、“扣我钱了”等,并最后提到“那您直接开了我呗”。从上述表述来看,**是为了获取经济赔偿金而故意引导庆东***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证据已基本可以认定,**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员工工作守则》的事实存在。庆东***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而一审法院还以提供证据不充分进行认定,明显扩大了庆东***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庆东***公司解除合同确有不妥,系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庆东***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庆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庆东***公司无须支付**2018年4月26日至2022年3月28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286.8元;2.请求判令庆东***公司无须支付**2022年3月工资差额260.87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曾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委)申请**,要求:1.确认自2018年4月26日至2022年3月28日与庆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庆东***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工资差额300元;3.庆东***公司支付2018年4月26日至2022年3月28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600元。2022年6月17日,顺义**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3831号裁决书:1.**自2018年4月26日至2022年3月28日与庆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庆东***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8年4月26日至2022年3月28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286.8元;3.庆东***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2年3月工资差额260.87元;4.驳回**其他**请求。**认可**裁决,庆东***公司不服**裁决持诉称理由及请求诉至一审法院。 **自2018年4月26日至2022年3月28日与庆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4月26日,**(乙方)与庆东***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合同第九条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2250元,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就业规则》等)的。 2022年3月28日,庆东***公司给**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内容为“**:在2021年12月起,多次不服从领导安排,拒绝执行相关业务指示,拒绝加班,导致售后库房盘点不能按时完成,已按公司《员工工作守则》作出严重警告。于2022年2月-3月期间,多次未能按照售后部门需求进行按时发货,导致代理商投诉,公司信誉受损,再次严重警告。本月25日及28日,人事及领导要求你作出检讨,书写检讨书,你仍拒绝,因此公司按《员工工作守则》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系当日(2022年3月28日)。” 庆东***公司为证明**不服从领导安排、拒绝加班、无法满足公司年终正常发货需求并导致公司收到客户投诉,提交了下列证据: 1.邮件打印件,(1)2021年12月31日主题为关于售后人员情况说明,发件人***,收件人***、***的邮件,邮件内容为“关于资财管理部A/S人员**情况如下:12月中旬左右**报加班{周六12/18(发货)周日12/19(盘库)加班},管理职根据业务需求,盘库基准可以放在下周进行盘点,平日加班进行小规模盘点,因此**开始不加班,并因父亲身体不舒服请假,多次找**谈话要求及时发货,如业务需求可以加班进行,至今未加班,耽误了业务需求,现正值售后旺季及年终盘点,对此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以上请注意查收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2)2022年2月23日10:46主题为关于日常加班安排业务计划表,发件人***,收件人为**进、***、***、**,内容为“附件是日常业务安排计划表,合理安排和分配各部门各岗位应尽职责,服从公司和上级领导安排,避免相互推诿…”;(3)2022年2月23日10:58主题为关于供应管理部售后发货人员详细事宜,发件人***,收件人***、**、苗月、***,内容为“@田主管&苗月昨天下午17:00接到售后部门的反馈,有一大部分代理商订单未及时发货,对此深表歉意,处理方式:安排壁挂人员加班进行货物处理发送。@***,我部门**已经多次出现工作不认真负责,未按要求完成工作,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已经严重影响我部门基本业务,希望后续可以得到妥善处理”,同日13:06苗月回复“由于发货问题,昨日代理商频繁催促,已有不满,配件今天上午中转发出了。请妥善考虑安排,保证配件当日的出库量,以免出现配件延时产生客诉事件,**”;(4)2022年3月25日主题为AS配件发货问题,发件人为**,收件人为***,内容为“请问你们打算什么时候处理业务?是否打算因为一个人员的问题导致业务不能够及时进行或者发生投诉?”,同日***回复“首先表示歉意,非常抱歉因为我们部门的**没有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导致货物没有发出,对此表示歉意,临时对策会安排壁挂人员周六日进行处理业务,抱歉,@***,我们统计处3月份**的发货情况如下,没有100%完成内部工作职责,不听从领导指挥等,希望得到妥善处理。” 2.客户投诉文件复印件,2022年2月23日保定子凌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投诉内容为“庆东***公司:作为贵司河北区总代及多年的合作伙伴,我司在2022年2月22日上午下的循环泵、风机、主热交换器…但在22日下班时,仍未能查询物流单号,说明当日未发货。供暖季工作量大能理解,但今年进入供暖季后,多次配件不能及时发货,用户锅炉不能及时维修,导致投诉我司…今日2月23日务必发货…”,落款处盖保定子凌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公章;2022年3月26日增浩暖通(湖北)有限公司询问函,内容为“庆东***售后服务部:我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下的配件订单,锅炉循环泵,一再要求当天务必发顺丰快递…但直至今日午时,了解到仍未发货,不仅让我司失信于用户,也给庆东***的品牌带来不良影响…”,落款处盖增浩暖通(湖北)有限公司公章。 3.录音,2021年12月31日***与**的录音,录音中大量提及到了**与其直接领导***之间矛盾,“***:那你现在就是想走最后一步,那公司走最后一步也是需要流程的,一步一步进行的,现在公司好多人混加班,想要加班,你这种情况是不想加班,现在是年底,你们这块盘点业务也多,给安排业务必须加班做,这是公司目前的趋势,你确实按相反方向的。**:那我想加班的时候,控制我不让我加班。***:…一方面是给你一个警告,首先收到他们邮件了,你不加班确实是事实…比如说马上就元旦盘点了,也给你配人协助你盘点,你要还是这种的话…**:嗯,我知道,但是我今晚家里有事,就今儿晚上火车票今儿得走,我父亲在那生着病呢,我不可能在这盘点呢。***:那在此事之前呢。**:在此事之前我没有不加班啊,你可以看看我上次请假的时候是从我父亲生病我就回去了,然后我回家就一直没怎么加班,周六日我就回老家回保定,你可以看那个请假单。***:我今天就是落实一下确实有这么个事实。**:您要是不信我可以把那个请假的单子给你。***:我接到你们邮件,我是口头警告也好,警告也好,确实有这么个事情,我现在希望你态度上有些变化,他反映说你跟心雨搭不了,公司现在不可能给你安排其他部门随便给你弄啊…我可以跟她说你的领导对下属的工作态度应做缓解…**:也聊了,就是缓解不了…您也知道以前AS规定是俩人,现在自从裁了之后就我一人了,而且加班也卡着不让我加班…***:现在让你加班。**:现在让我加班我家里有事…***:你要真不想干了非要公司跟你解除合同…公司不可能毫无目的的跟你解除劳动关系,不可能,我真要把你解除了我不能给你一分钱…我得找你不好的东西啊你的行为慢慢把自己逼到这块了…”;2022年3月7日录音,谈话人有***、***、***、***,谈话部分内容有“***:98HC今天发了吗。**:没呢。***:为什么没有。***:**说昨天说着急发今天怎么还没发。**:我哪知道着不着急,他跟我打电话只是说发货,没说着急不着急...上午进行消防演习来着。***:…现在对比往年发货这个量,这个速度很有影响。***:**说,AS这个业务发不完货,让你去壁挂工作。**:我有权拒绝。***:调岗这个我们可以商量…AS库房基本上就你一个人…但现在老投诉老投诉…***:现在还是有业务需要加班,完成你今天没发的货,你今天加班能加吗?**:加不了,身体不舒服。***:哪块不舒服,交病假条。**:交病假条那叫请假,我有权拒绝加班。” 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20日的考勤记录打印件,考勤记录显示在此期间**并未加班; 5.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AS发货情况汇总打印件,庆东***公司主张此项证据能够显示**正常完成工作安排的发货量与开始拒绝公司工作安排后的发货量对比情况,库房发货就**一人。 **对收件人有**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认可,其余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不查阅邮件的原始载体,亦不认可证明目的,**已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了合理的工作,庆东***公司不能强迫或者变相要求**加班;投诉和询问函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在职期间庆东***公司并未给其出示过或陈述过此种情况;两份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录音中双方主要争议是**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两次谈话都没说到关于客户投诉的事情;认可庆东***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工作日正常上班,没有延时或者其他加班情况;AS发货情况汇总在庆东***公司掌握的SAP软件中,该数据可以更改,并非真实的发货数据,表格中2022年3月17日、3月18日、3月23日都显示发货为0,但那三天都有发货,且从2021年12月开始发货部门只有**一人。为此**提交了工作视频、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视频显示图片中货物分别系2022年3月11日、3月17日、3月18日、3月23日、3月25日拍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内容为“2019年7月24日,**:我改下单子,燃烧器还是要发的,主控不用了。**发了一个Excel表格后:发错了。**:移到AS02是不。**:嗯。2019年10月8日,**:风机啥时候过?还是要消单子?**:需要改一下,不发那么多啦。**:数量还没该呢啊。**:马上,你在看看。”庆东***公司主张视频中并不能证明**按照公司要求提供了符合公司需求的工作量,不能证明**持续地服从公司安排进行符合公司需求的发货工作;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是跟**的聊天记录,即便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SAP系统可以修改,是否是SAP系统,在哪里修改,修改的是否是公司导出的开单数量都无法证明。经一审法院释******公司未在一审法院规定时间内提交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书面核实意见。 为证明解除程序以及解除依据,庆东***公司提交下列证据: 1.2022年2月23日公司人事委员会“严重警告”通告打印件,发布人为***,通告内容为“公司供应管理TEAM售后AS库管**,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元旦期间,不服从部门工作安排,拒绝加班,导致售后库房盘点业务不能按时完成,按照《员工工作守则》第九章奖罚中第2条惩戒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已经对其提出严重警告,要求其深刻反思,进行整改”。2022年2月22日,售后企划部门要求的配件也未发货,造成代理商严重不满,尤其采暖期不能及时维修和处理消费者及客户使用中的故障,对公司口碑及品牌造成极大影响,属于严重无责任心的渎职行为,经部门请求,人事核实,特再次“严重警告”,并在公司OA系统内部通告,相关生产职提成停发…”,落款为北京庆东***人事委员会; 2.发件人***、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主题为严重警告通知的电子邮件,内容为“**:之前2022年2月23日,公司已经在OA办公系统进行公告,关于你未按领导要求完成业务,造成产品配件未能及时发货,导致代理商严重不满,进行投诉,公司信誉严重受损。本以为通知后,你能认真反思,进行悔改,但最近几日,售后部门又有进行投诉,由于你擅离职守,本职工作不作为,导致配件不能按时发货,引起代理商极度不满。部门经理及总经理对此事进行询问,你仍态度恶劣,不愿作为。根据上述情况,你已多次违反《员工工作守则》,按照第九章奖罚中第2条惩戒规定,再次对你作出“严重警告”,并写书面检讨,交管理部人事…**,再次阐述一下管理部人事意见,按照上述行为,两次给予严重警告,按照《员工工作守则》公司可以按重大违纪对你进行劳动合同解除,并没有赔偿金。请知晓,并自重!” 3.《员工工作守则》,第三章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第五章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工人根据公司的安排进行加班,工人个人进行的加班申请不予认可。第九章第2条规定:严重警告:当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可以给予员工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扣除等同于3日基本工资。11)消极怠工,延误正常业务工作,影响到其他员工正常业务或业务积极性的。12)在工作出现失误时不积极协调,互相推诿,情节严重或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第九章第3条规定:重大违纪和辞退:当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给予员工违纪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一年内2次严重警告或在职期间累计3次(含)严重警告等同于违纪辞退。12)消极怠工、延误正常业务工作,影响到其他员工3人以上(含3人)人员正常业务或业务积极性的; 4.2019年7月18日及2019年7月29日庆东***公司关于《员工工作守则》修订事宜召开职工大会通知。2019年7月18日内容为“庆东***公司工会委员会:公司拟对旧版《员工工作守则》(即《就业规则》)进行修订,请工会召集举行职工大会,针对新版《员工工作守则》进行表决通过…”; 5.2019年7月25日庆东***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员工工作守则》修订事宜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回复,部分内容为“经工会内部商议,定于2019年8月1日上午9:00举行职工代表大会,对新版《员工工作守则》进行表决…”; 6.《员工工作守则》修订会议各部门签到表及签到情况,采购供应部门处员工有**签字,签到表部分内容为“…我已经认真阅读过这本守则的内容,并对这本守则全部内容予以认可,我将严格按照守则规定执行…”,日期为2019年8月6日; 7.庆东***公司官网主页打印件,公布事项一栏显示2021年12月9日公布北京法人职员工作守则; 8.2022年2月22日庆东***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人事委员会,参会人员为***、***、***、***、***,会议召开事由为“2022年2月22日上午,售后企划部门要求的配件未发货,造成代理商严重不满,投诉公司,尤其采暖期不能及时维修和处理消费者及客户使用中的故障,对公司口碑及品牌造成极大影响,属于严重无责任心的渎职行为”,人事委员会决定处罚如下:参照员工工作守则第九章第2条第11、12款规定,第九章第3条第1、12款规定,在公司公告栏上给予“严重警告”; 9.2022年3月25日庆东***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人事委员会,参会人员为***、***、***、***、***等,会议召开事由为“2022年3月25日下午19时,售后企划有收到代理商投诉,当天所定的着急配件又未发货,其实24日已经打款25日就应开单出库发货,但截止下班,也未发货,公司信誉严重受损”,人事委员会决定处罚如下:参照员工工作守则第九章第2条第11、12款规定,第九章第3条第1、12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待观察),3日内交本人写的检查,认真反省,观察一个月内,如无就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0.2022年3月25日庆东***公司告知函及2022年3月26日庆东***公司工会委员会回复函,告知函内容为“就公司员工**自2021年底因个人原因,业务上不配合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散漫,正常工作日内不能完成业务,也不加班补救,导致AS配件发货延误,屡遭投诉,2021年12月31日管理TEAM长***与其沟通并警告,希望能进行反省和改善。但进入2022年,**仍未改善,公司人事委员会于2022年2月22日及2022年3月25日两次召开会议,针对其业务延误导致客户投诉,严重违反公司《员工工作守则》相关规定。于2022年3月25日发邮件进行最后警告,要求其写书面检查,进行认真反省,可再观察一段时间,能否改善,如若仍对人事意见置之不理,我行我素,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可以按重大违纪对其进行劳动合同解除,不用支付赔偿金…”,回复函部分内容为:“…为了维护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建议:(1)再向本人沟通,进行书面检讨;(2)如若仍不检讨,公司要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解除原因…” **主张收到了严重警告通告,但不认可通告中的内容,认可签到表中系**签字,但《员工工作守则》具体内容没有见过;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劳动合同中写的是职工就业规则不是《员工工作守则》,且劳动合同附件中也无职工就业规则或《员工工作守则》;**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举行过职工大会员修订《员工工作守则》,不知道工会委员会的存在,从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是现场制作的,上面没有**签字,这种重要事项公司OA里应当有记载,公司提交的材料里没有显示,修订会议各部门签到表中职工签字的时间是不一样,与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吻合;庆东***公司官网主页显示有《员工工作守则》,时间是2021年12月9日;《员工工作守则》修订会议上员工签字是2019年8月1日,只提交了签字页,***时提交的证据有出入,**时提交了完整的《员工工作守则》,其中第17页为员工签字页同时后面单独附了**签字的页面又作为第17页,诉讼中把原来的第17页调整为第16页了,格式做了调整,内容没有变化,证明公司实际并未将该《员工工作守则》送达给员工。为此**提交**时庆东***公司提交的《员工工作守则》的均标注为17页的两页内容,其中一页是空白无人签字,一页有**签字,庆东***公司主张空白的是word版本打印出来的。 关于工资差额260.87元,庆东***公司主张已经足额支付**2022年3月份工资,因**3月份未出满勤,且***贴未在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只是企业为激励员工按时出勤的奖励,故***贴260.87元不应支付,并提交**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的工资支付情况及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28日考勤记录明细予以证明。**认可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及考勤记录,但认为不应当扣除3月份的满勤工资,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庆东***公司对**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数额43286.8元数额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庆东***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庆东***公司主张**2021年12月起**多次不服从领导安排拒绝加班,导致售后库房盘点不能按时完成,已依据《员工工作守则》给予一次严重警告,依据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2021年12月的录音中**表示不加班系因家中父亲生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在**表示家中父亲生病无法加班的情况下,庆东***公司据此认定**不服从领导安排拒绝加班,导致售后盘点无法完成,给予严重警告,处罚不当。庆东***公司主张**2022年2月至3月期间多次未能按照售后部门需求进行按时发货导致代理商投诉,使公司信誉受损,再次依据《员工工作守则》给予严重警告。庆东***公司提交的2021年11月至3月AS发货情况汇总打印件,**提交了部分发货视频以证明该AS发货情况汇总不属实,庆东***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11月至3月AS发货情况汇总难以采信。同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此期间系业务高峰,仓库发货此前有两人,自2021年12月起只有**一人,**的工作量必然有较大变化,东***公司主张**消极怠工的证据并不充分,故庆东***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确有不妥,对其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庆东***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贴260.87元,因庆东***公司系违法解除,故非因**原因造成其未满勤,故公司应支付**折算后的***贴260.87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自2018年4月26日至2022年3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286.8元;三、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2年3月工资差额260.87元;四、驳回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庆东***公司与**之间劳动关系是否系违法解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庆东***公司上诉称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的理由有二,一是**拒绝加班安排,二是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工作量,消极怠工。关于加班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本案中,庆东***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加班时长与**进行协商,在该情形下,庆东***公司以**不服从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关于不能在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量问题,庆东***公司一审提交了2021年11月至3月AS发货情况汇总打印件,**对该打印件的真实性不认可并提交部分发货视频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举证情况,对2021年11月至3月AS发货情况汇总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同时,根据在案事实,自2021年12月起只有**一人,**的工作量必然有较大变化,东***公司主张**消极怠工的证据并不充分。综合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庆东***公司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贴并无不当,金额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庆东***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庆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