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庆东纳碧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清徐县煤气服务站、北京庆东某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2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徐县煤气服务站,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湖东三街东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阴勇平,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明,男,清徐县煤气服务站副站长,住山西省清徐县湖东三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珍,女,清徐县东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住山西省清徐县凤仪北街**div>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聚源工业区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容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领,北京朗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一九四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现住清徐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奇,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徐县煤气服务站、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8)晋012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山西省机电设计研究院作出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当事人对鉴定所适用的安全技术规则提出异议,且提供其询证国家市场质量监督总局的证据,对此争议,由鉴定机构自身进行解释说明欠妥;当事人反映涉案小区未经竣工验收,房损鉴定是否考虑事故发生前后房屋状况;涉案锅炉是否存在使用年限问题等,应予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8)晋012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清徐县煤气服务站、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94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雷 晨
审判员 孙广金
审判员 米青山
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齐文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