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庆东纳碧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庆东纳碧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沧州华大能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7188号

原告: 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聚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000302899。

法定代表人:金容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天翔,北京朗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博,北京朗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沧州华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6#楼21层2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7KBXD96。

法定代表人:张厚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元,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华大能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2020年11月16日,原告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华大能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庆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