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3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闽东南地质大队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53134425W。
法定代表人:林培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雯颖,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水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西街**,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水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5001561152500。
法定代表人:黄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瑜,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凝,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泉州水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海峰
审判员 刘志健
审判员 尹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赖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