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慷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瑞安市济龙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华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民初11576号 原告:瑞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原告:瑞安市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瑞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瑞安市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瑞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瑞安市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瑞安市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瑞安市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