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1345号
原告:安徽九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与张仙庙路交叉口东北角宿州光彩城美庐花园B地块21#08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安徽九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联天盛(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安徽九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九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