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建筑设计院

某某与枣庄市某某建筑设计院、枣庄市某某建设局聘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402民初7204号 原告:***,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天(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某某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某某建设局,住枣庄市市中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某某建筑设计院、枣庄市某某建设局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