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与***、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1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高民初字第00126号
原告包**。
委托代理人***,海安县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谭港村18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包**与被告***、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于2015年1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原告包**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无规避法律而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撤回对被告***、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包**负担。
审判员唐霄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