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

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2民初2225号

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239号耀江广厦写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许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城路889号11F。

法定代表人:马根宝。

被告:***,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陶舒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傅璐虹

书 记 员 傅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