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1228号
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耀江广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章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等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div>
法定代表人:胥奇生。
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等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铁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燕婷
书 记 员 曹嘉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