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执异3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耀江广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许罡,董事长。
被执行人:嵊州市旅游局,住,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官和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君,局长。
案外人: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河南路**iv>
法定代表人:汪正浩,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赴京,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旅游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08)上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交了嵊机改字【2019】26号《关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机构编制框架的函》等证据。本院于2020年12月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上民二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嵊州市旅游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团款113800元。二、被告嵊州市旅游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利息11835.2元。案件受理费2722元,退回原告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1361元,由被告嵊州市旅游局负担13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45元,由被告嵊州市旅游局负担。
判决生效后,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另查明,2019年1月9日,嵊州市深化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共嵊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嵊机改字【2019】26号《关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机构编制框架的函》,言明根据《嵊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原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旅游局承担的行政职能相关职责划入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嵊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原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旅游局承担的行政职能相关职责划入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人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嵊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为(2008)上执字第2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苏仲文
人民陪审员 周 瑛
人民陪审员 张之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