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鑫志信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赣州市鑫志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人和人力资源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章民二初字第1582号
原告赣州市鑫志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组织机构代码:0564466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峰,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人和人力资源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春花。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鑫志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人和人力资源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人和人力资源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市鑫志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人和人力资源开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赣州市鑫志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吴芬
审判员陈雯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