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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志隆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6民初802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6年5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4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诉讼费2990元,剩余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