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6民初802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6年5月2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4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诉讼费2990元,剩余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