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6民初15985号
原告: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地勘院)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西安地勘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备用金2715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被告到原告处参加工作,并于2021年5月17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被告在职期间,因履行职务需要从原告处借出备用金146200元,其中119041.2元已报账,剩余27158.8元尚未归还,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归还上述备用金,被告均予以拒绝。2021年12月14日,原告就被告归还备用金一事向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2年8月12日,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作出长劳仲案字(2021)871号决定书,对该案予以撤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裁判。
本院认为,劳动者因履行职务向用人单位所发生的借贷,因是职务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在职期间,因履行职务需要从原告处借出备用金146200元,其中119041.2元已报账,剩余27158.8元尚未归还。”请求被告返还备用金。因原、被告已于2021年5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内部借贷关系也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仲裁委以原告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对该案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