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双版纳绿能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N4ERB0G。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营景洪农场二分场十队。
法定代表人:田文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容,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6896G。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童秀东。
西双版纳绿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云0102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64791元的财产。西双版纳绿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双版纳绿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64791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桂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那 超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