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保402号
申请人:西双版纳绿能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营景洪农场二分场十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N4ERB0G。
法定代表人:田文坤,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四川省遂宁育才路1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20856544A。
法定代表人:谢兴庭,职务:董事长。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西双版纳绿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西双版纳绿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为51×××28内的667826.5元存款。申请人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保函(保险单号为:25328000049900200000027)作为担保。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4日对遂宁市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为51×××28内的667826.5元存款予以冻结时,因该账户余额为4732.79元,故实际冻结4732.79元,本院作了限额为667826.5元的冻结,现部分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执保4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榕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