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801执保70号
申请人:西双版纳绿能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营景洪农村二分场十队。
法定代表人:田文坤,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工业园区内(勐海云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蔡钢,职务:总经理。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西双版纳绿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西双版纳绿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行账号为53×××54账户中的存款600000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保单编号为XX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21年3月9日委托勐海县人民法院予以保全,该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已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行账号为53×××54账户中的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现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执保7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榕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