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紫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市紫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申3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紫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镇紫湖村(紫帽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村庆隆路自编**广东庆丰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再审申请人泉州市紫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云物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物流公司)及一审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4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紫云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广盛物流公司不具有诉权,作为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1.广盛物流公司是以侵权启动本案的诉讼,法院也尊重其意思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但广盛物流公司既非涉案货物的发货人也非收货人,其针对货主的地位仅是承运人,并非物权法上的权利人。特别是在其未对货主赔偿损失的前提下,其作为诉讼原告明显有瑕疵,因为构成侵权的重要法定要件是要有损害事实存在,在广盛物流公司未有实际损害时,一审认定广盛物流公司享有诉权显然于法无据。2.即使认为广盛物流公司享有诉权,法庭判决也应以广盛物流公司对货主承担了赔偿责任为前提并以赔偿的数额范围为限。如托运人对广盛物流公司放弃赔偿主张抑或减轻赔偿责任,作为直接侵权人的紫云物流公司也应相应的免责或减轻责任,否则广盛物流公司对货主的侵权(违约)将可能获利,这一结果显然是法律所禁止的。换言之,广盛物流公司未对货主进行赔偿,可作为紫云物流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 (二)二审对实体的处理,即判决紫云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于法无据。1.事故发生后掉落在路面的货物,是否有损坏、损坏程度如何、数量多少,因广盛物流公司强行搬离,未能查勘、清点、封存,保留相应的证据,该后果应由广盛物流公司自行承担。终审判决以紫云物流公司是承运人,对事故发生后有“清点、交接”义务为由,认定紫云物流公司承担怠于履行之责是错误的。2.终审判决将事故承运的货物是否就是厦门西柯仓库存放的货物,即标的的同一性,举证责任分配给紫云物流公司是错误的。广盛物流公司主张,厦门西柯仓库存放的货物为事故发生当日紫云物流公司所承运的,一审法院也以其三次现场踏勘即予以认定上述事实,紫云物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广盛物流公司有义务举证证明西柯仓库内的货物和紫云物流公司所承运货物是同一批货物,该事实的认定不能简单地以一方的陈述抑或法庭的现场查勘为据,依法应由广盛物流公司承担不利后果。3.紫云物流公司已完成货物的交付行为,风险已依法转由广盛物流公司承担。事故发生导致车上约2/3货物掉落在路面,该部分的货物被广盛物流公司的关联公司厦门盛辉公司强行运走,其余的1/3货物经紫云物流公司指示后在对方人员指引下由***运至同安的一个仓库卸货。虽紫云物流公司未能在约定的地点交货,但上述事实可视为广盛物流公司变更了交货地点。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交付后风险随即转移给广盛物流公司。 (三)终审判决紫云物流公司承担70%的责任,比例也明显偏高。即使撇开厦门西柯仓库货物同一性问题不谈,广盛物流公司也应对货物尽到善良管理人应注意的义务,对1/3没有损坏的货物及时交付货主处置,有损害的作好保管、处置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但事实上不管货物是否有损坏,广盛物流公司均随意放置,部分货物未采取任何的保管措施随意丢弃在露天空地上任凭风吹日晒,这一事实从现场查勘即可体现。依据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结论,涉案的货物之所以一部分按市场折价处理,是因为长时间存放(超过六个月),另一部分之所以作报废处理,是因为严重污染。长时间存放显然是广盛物流公司不及时处置所造成的,严重污染是事故导致抑或是丢弃在露天空地上任凭风吹日晒所致至今已无从判断。造成无法分清是非的结果是广盛物流公司强行搬货,证据没有保全所致,责任不在紫云物流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广盛物流公司是否具有诉权问题。本案事故发生在货物运输途中,紫云物流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负有保管义务和责任,尽管广盛物流公司并非货物的收货人,但其作为托运方对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有权提起诉讼,不存在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问题。且本案并无出现其他货主(权利人)向紫云物流公司主张权利。 (二)关于紫云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事故发生在货物运输途中,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估价,故一二审判决紫云物流公司是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一二审仅判决紫云物流公司承担70%的责任,已对其有利,不存在比例也明显偏高问题。 综上所述,紫云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泉州市紫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