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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与兰明吴、泉州市紫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82民初1203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夜视明办公楼(高森世纪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85089553C。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告:泉州市紫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镇紫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658447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现代家具广场A馆101、201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紫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