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1民初8977号之一
原告:泉州诚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清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6413441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泉州市紫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紫帽镇紫湖村(紫帽中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665844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东段伟铭科技通信研发检测中心1#楼一层西侧5-12号店面即夹层、二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38221449。
代表人:***。
原告泉州诚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紫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诚德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诚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