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202执2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2512元(执行标的:41982元、执行费5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