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宁0202行审5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1。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
实际负责人刘某2。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税务局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审查准许强制石大税社决字[2020]第0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税务局称,我单位针对该公司欠缴职工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2482655.63元,期间我局下发《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进行催缴,去企业走访、巡查、协商以及查询银行存款账户等催缴程序后。2020年4月24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下达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石大税社决字[2020]04号),要求该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482655.63元。决定书送达后,该公司陆续缴费1131981元,截止2020年11月30日,该公司仍尚欠1350674.63元未缴纳。我局于2020年10月3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石大税社催字[2020]05号),现仍无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特申请贵院对石大税社决字[2020]0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进行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至今尚未清缴的部分,共计1350674.63元的义务。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征收决定中认定的事实、程序、法律适用以及现在欠缴社保费1350674.63元的情况均没有异议。本公司由于清欠往年的社保费压力大,近两年以来,我们做出了积极的努力,由2015年陆续陈欠的500多万交到现欠1350674.63元,我们现在的意见还是力争在六个月之内彻底清欠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税务局系本行政辖区内社会保险费征收单位。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石大税社决字[2020]0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全部履行该决定书中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税务局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石大税社决字[2020]0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所确定的尚欠社会保险费1350674.63元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