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02执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
本院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税务局与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202行审54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366581.63元(执行标的1350674.63元、执行费159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