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202民初4807号
原告: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贺兰山东麓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
原告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贺兰山东麓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2021年12月23日,原告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宁夏贺兰山东麓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已将欠付款项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夏贺兰山东麓庄园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2元,减半收取计1601元,由石嘴山市西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