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1250号之一
申请人:济宁市鑫龙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6366197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太平镇横河村富民南14巷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48144K。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济宁市鑫龙型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执保1250号一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