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7488号 原告: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市平阳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阳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4814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市北宿镇兴平路1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83MB28176127。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3元,由原告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宗 华 书 记 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