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财保192号
申请人:济宁**装饰有限公司,住址地:金乡县北外环与山阳路交汇处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EJQXD6P。
法定代表人:杨凤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建,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居民,住济宁市。
被申请人: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邹城市平阳寺建筑公司),住址地:邹城市太平镇横河村富民南14巷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48144K。
法定代表人:杭忠锋,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陈**建、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装饰有限公司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陈**建、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济宁**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朱宁军